module机制和dep/govendor机制是否冲突?
自从go团队推出module
机制后,go团队和dep社区发生了一些冲突,有一篇有名的争论《关于Go Module的争吵》,读后给人一种错觉,似乎module
机制和dep/govendor
机制是不相容的。但是仔细分析二者的运行机制,其实两者并无冲突,反而是互补性质的。
module
机制由环境变量GO111MODULE
控制,它有三个值:off、on、auto
,默认值是auto
。在auto
模式下,在$GOPATH/src
路径下build
时,默认使用vendor
、GOPATH
导入第三方包,而在GOPATH
之外编译时,默认使用go.mod
设置导入项目。我们知道vendor
机制只有在GOPATH
路径之下才起作用,到了GOPATH
之外就没用了。所以module
机制可以看作是vendor
机制的一个补充,在GOPATH
之内,它可以和dep/govendor
一样把依赖包导入vendor
目录,同时它又提升了go语言的灵活性,我们的源代码不再必须保存到GOPATH
中,可以灵活组织目录结构。
什么情况下使用module
机制?
当你依赖的所有第三方包都通过
git
服务器托管的时候,非常适合使用module
机制。当你大量使用本地第三方包的时候,不太适合使用
module
机制。
因为module
模式使用本地第三方包必须编辑go.mod
,用replace
命令指向本地包目录。
因为网络原因,在我们国内使用module
机制有时候并不太方便,当我们要使用来自golang.org
这类被屏蔽的网站的包时,我们一般必须通过其他方式下载到本地,然后编辑go.mod
用replace
命令指向本地目录,这样还不如就用vendor
方式方便,除非你有特殊原因,必须在GOPATH
之外保存源代码。在上面这种情况下,我推荐把下载的第三方包存放在vendor
目录中,这样就可以兼容非module
模式。
当使用本地的私有第三方包时,还是vendor
模式比较方便,因为module
模式使用本地第三方包必须编辑go.mod
,用replace
命令使用本地包。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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